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學術委員會章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院學術管理,完善學術工作制度,發(fā)揮學術委員會在科研等學術事務中的作用,提高學院科研水平和服務社會的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guī)程》(教育部第35號令)的有關規(guī)定,設立福建船政交通職業(yè)學院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學術委員會),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術委員會是學院最高學術機構,由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開展工作,統(tǒng)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條 學院充分發(fā)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fā)展和學風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guī)范,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并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并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四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遵循學術規(guī)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chuàng)新,促進學術發(fā)展和人才培養(yǎng),提高學術質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確保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fā)揮主體作用,促進學院科學發(fā)展。
第二章 組成規(guī)則
第五條 學術委員會成員由校內不同專業(yè)、領域具有較高學術聲望和科研水平的高級專業(yè)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專業(yè)技術人員。
學術委員會人數(shù)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原則上為不低于31人的單數(shù)。其中,擔任學院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shù)的1/4;不擔任學院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及系(部)主要負責人的專業(yè)技術人員,不少于委員總人數(shù)的1/3。學院可根據需要聘請行業(yè)企業(yè)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
第六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法律,學風端正、治學嚴謹、公道正派;
(二)學術造詣高,在本學科或者專業(yè)領域具有良好的學術聲譽和公認的學術成果;
(三)關心學院建設和發(fā)展,有參與學術議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
(四)學院規(guī)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學院根據學科、專業(yè)構成情況,合理確定各系部委員名額,由各系部在充分反映廣大教師意見的基礎上推薦候選人,由各系部代表民主選舉產生。
特邀委員由院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1/3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同意后確定。
第八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由院長聘任。
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連任最長不超過2屆。
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shù)應不高于委員總數(shù)的2/3。
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3人;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院長提名,經學術委員會全體委員選舉產生。
學術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院科技處,負責處理學術委員會日常事務,其運行經費納入學院預算安排。
第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經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辭去委員職務:
(一)主動申請辭去委員職務的;
(二)因身體、年齡及職務變動等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怠于履行職責或者違反委員義務的;
(四)有違法、違反教師職業(yè)道德或學術不端行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擔任委員職務的。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十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知悉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學院各項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學術事務向學院相關職能部門提出咨詢或質詢;
(三)在學術委員會會議中自由、獨立地發(fā)表意見,討論、審議和表決各項決議;
(四)對學院學術事務及學術委員會工作提出建議、實施監(jiān)督;
(五)學院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六) 特邀委員根據學院的規(guī)定,享有相應權利。
第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遵守學術規(guī)范、恪守學術道德;
(二)遵守學術委員會章程,堅守學術專業(yè)判斷,公正履行職責;
(三)勤勉盡職,積極參加學術委員會會議及有關活動;
(四)學院章程或者學術委員會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審議科學研究和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guī)劃,以及學術機構設置方案;
(二)審議科研成果評價標準,科研工作量考核辦法;
(三)審定學術道德規(guī)范,對學術糾紛與學術失范行為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
(四)評定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科研項目和科學研究成果獎;
(五)評定由學院自主設立的科研基金、科研項目、科研獎項等;
(六)對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fā)展規(guī)劃和發(fā)展戰(zhàn)略提出咨詢意見;
(七)對科研經費的預決算、科研重大項目申報等提出咨詢意見;
(八)其它需要學術委員會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的事項。
第四章 運行制度
第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lián)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
學術委員會可根據各專項學術事項授權具有相關學術背景的委員召開會議,處理專項學術事務,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四條 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必要時,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
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應當提前確定議題并通知與會委員。經與會1/3以上委員同意,可以臨時增加議題。
第十五條 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學術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或者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
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評定的事項與委員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有關,或者具有利益關聯(lián)的,相關委員應當回避。
第十六條 學術委員會會議可以根據議題,設立旁聽席,允許學院相關職能部門、教師及學生代表列席旁聽。
第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予以公示,并設置5個工作日的異議期。在異議期內,學術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受理相關的實名舉報、質疑、異議及申訴。如有異議,經1/3以上委員同意,可召開全體會議復議。經復議的決定為終局結論。
第十八條 學術委員會應當建立年度報告制度,每年度對學術委員會的運行及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總結,并將年度報告提交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
第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委員一般不得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須向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請假并在學術委員會辦公室備案,任何委員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參加會議。
第二十條 職能部門負責人原則上應列席與本部門工作相關的學術委員會會議,說明情況并參與討論,但不參加表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經學術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由院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